渭南路特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路特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6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呼永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侧。
法定代表人:焦文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路特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航天基地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敏,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晓艳,女,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大公司)、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与被上诉人渭南路特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航天基地分公司(以下简称:路特丽西安航天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德公司和安大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分别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大公司、信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16元(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6558元,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6558元),减半收取6558元,由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79元,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7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勤耕
审判员孙敏
审判员岳新文
 
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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