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1003号
原告:渭南市某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旭,陕西冠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城县某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朝阳街东农副公司门口。
法定代表人:崔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渭南市某鑫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XX城县某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渭南市某鑫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某鑫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某鑫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580元,减半收取计82790元,由原告渭南市某鑫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冉 肖 红
人民陪审员 张存社
人民陪审员 刘长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陈婧雯
书记员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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