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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恒鑫建筑有限公司

渭南市恒鑫建筑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3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恒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军荣,系该村委会主任。
渭南市恒鑫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3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8084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635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0591元。但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未予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财产线索;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姜彦青
审判员 廉 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