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民终2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荆姚镇雷坊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老城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麦茹,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渭南市恒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古镇新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渭南市恒鑫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6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耀武
审 判 员 李豪玲
审 判 员 徐新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秦江波
书 记 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