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43民初3968号之一

原告:平阳县**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路**号,注册号3303261002486。

法定代表人:郑书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96009847。

法定代表人:黄腊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坤,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系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办公室员工。

原告平阳县**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平阳县**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阳县**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阳县**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62元(原告平阳县**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0362元),减半收取5181元,由原告平阳县**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 云

代理审判员  韩方琴

人民陪审员  邓连奎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