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执字第34-5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及申请执行人***等人与本案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应分别支付货款利息款9100元、人身损害赔偿款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00元和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平阳水头分理处和在农业银行平阳支行腾胶分理处(帐号分别为:33×××36;25×××66),均有储蓄存款。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7)泰执字第3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该两处的储蓄存款合计元。因尚不足支付该二案的执行标的额,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平阳水头分理处的储蓄帐户(帐号为:33×××36)和农业银行平阳腾胶分理处的储蓄帐户(帐号为:25×××66)。冻结金额为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人:
会签人:
核稿人:
经办单位:本院执行局
拟稿人:***09.1.9
事由: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冻结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储蓄帐户。
主送机关:当事人及代理人
抄送机关:
发文:(2007)***执字第34-5号打字:***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泰顺县人,住泰顺县罗阳镇富民路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泰顺县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腾胶镇昌荣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及申请执行人***等人与本案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应分别支付货款利息款9100元、人身损害赔偿款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00元和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平阳水头分理处和在农业银行平阳支行腾胶分理处(帐号分别为:33×××36;25×××66),均有储蓄存款。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7)泰执字第3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该两处的储蓄存款合计元。因尚不足支付该二案的执行标的额,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平阳水头分理处的储蓄帐户(帐号为:33×××36)和农业银行平阳腾胶分理处的储蓄帐户(帐号为:25×××66)。冻结金额为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00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