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执字第34-4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及申请执行人***等人与本案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7)泰执字第3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平阳水头分理处和农业银行平阳支行腾胶分理处的储蓄帐户(帐号分别为:33×××36;25×××66)。在本院冻结该帐户期间,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应分别支付货款利息款9100元、人身损害赔偿款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00元和850元)。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平阳腾胶分理处的储蓄帐户(帐号为:25×××66)存款肆仟玖佰壹拾玖元(小写:4919.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平阳水头分理处的储蓄帐户(帐号为:33×××36)存款捌万贰仟元(小写:8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人:
会签人:
核稿人:
经办单位:本院执行局
拟稿人:***09.1.9
事由: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主送机关:当事人及代理人
抄送机关:
发文:(2007)***执字第34-4号打字:***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泰顺县人,住泰顺县罗阳镇富民路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泰顺县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腾胶镇昌荣路21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及申请执行人***等人与本案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泰执字第3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平阳水头分理处和农业银行平阳支行腾胶分理处的储蓄帐户(帐号分别为:33×××36;25×××66)。在本院冻结该帐户期间,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应分别支付货款利息款9100元、人身损害赔偿款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00元和850元)。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平阳腾胶分理处的储蓄帐户(帐号为:25×××66)存款肆仟玖佰壹拾玖元(小写:4919.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平阳水头分理处的储蓄帐户(帐号为:33×××36)存款捌万贰仟元(小写:8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