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津0111民初13198号
原告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大求实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纯阳与人民陪审员张金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大求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紫薇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职期间取得借款,后从原告处离职,其与原告之间的内部借贷也因被告的离职而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原告申请借款,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告转款,其借款行为发生在在职期间,且被告现已离职,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9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月收取借款额的1%作为利息,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系劳动关系,被告曾于原告天大求实公司任商务助理一职。2018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为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者为***,劳动期限为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2019年1月10日,被告因原告在北京市延庆县供电公司网格化规划项目填写《借款单》,向原告借款9000元。2019年1月1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9000元。2019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递交《辞职申请书》,申请辞职。原告提交《差旅借款制度》中载明,借款超过两个月的,每月收取借款额的1%作为利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庭审中,原告称被告离职后未向原告报销抵扣借款,也未现金还款,原告工作人员曾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寄快递方式多次向被告催缴借款,但被告并未归还。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00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1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明 审 判 员  杨纯阳 人民陪审员  张金红
书 记 员  司小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