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6民初5742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葛少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国,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婷,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A区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该公司员工。
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津0106民初57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0302××××3810)。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0302××××381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妍
审 判 员  商 轶
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范洁
书记员赵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