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民终1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葛少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紫薇,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普海,天津言如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清敏,天津言如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大求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大求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818.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存在虚假报销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诉人《奖惩制度》第十一条第5款之规定,依照《奖惩制度》,上诉人依制度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事实与法律,属于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解除赔偿金。
**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的报销经过审批,是正常的报销,并非虚假报销。打印费用是确实发生的,在一审和仲裁阶段也对这一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查。
天大求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大求实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818.84元。2.天大求实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28200元。3.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于2009年7月1日入职天大求实公司,研发工程师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8年7月1日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月工资为10000元。2020年1月19日,天大求实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孟博晗以**存在虚假报销为由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最后工作至2020年1月19日。2020年2月13日,天大求实公司以邮寄方式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存在虚假报销,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和企业的规定决定自2020年1月19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2月13日,**收到该解除通知书。庭审中天大求实公司表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解除事由发生在2015年,**虚假报销57455.4元,该公司于2019年12月底发现。天大求实公司制定的《研发工程师薪酬制度》载明年度奖金的计算方式为,研发工程师个人年度奖金=3倍月薪酬×(中心系数+个人系数)/2,2019年**的年度奖金系数确定为0.94,天大求实公司已发放其他员工年度奖金。**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含加班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12882.71元。**作为申请人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作出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818.84元,2019年度年终奖28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原因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天大求实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解除事由为2015年**虚假报销57455.4元,经查,**提交的报销材料中除附有相关票据及本人签字外,尚有天大求实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核,天大求实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存在虚假报销行为,且即使存在虚假报销行为,触及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天大求实公司亦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合理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现距事发已逾4年,且天大求实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于2019年12月底发现该事实。故天大求实公司的解除行为应属违法解除,仲裁认定数额未超过法定标准且**予以认可,故天大求实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818.8元。根据天大求实公司制定的《研发工程师薪酬制度》并结合**的年度奖金系数,天大求实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282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818.8元。二、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282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天大求实公司2015年报销57455.4元是否存在虚假报销行为。本案中,2015年报销57455.4元的报销材料相关票据中有**签字、有天大求实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核,报销程序符合公司管理规定。虽然天大求实公司将相关报销款项划转至**个人账户,但天大求实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相关业务没有发生,天大求实公司主张**存在虚假报销行为的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上诉人天大求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姚 鹏
审判员 刘剑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山越
书记员李佳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