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维平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3财保31号
申请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7208860494,住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白塔街道体育大道106号名豪国际B区1号楼商业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勇,男,生于1969年10月20日,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申请人:巴中维平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833734427,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规划四十路6号。
法定代表人:辛为周。
申请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由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开发的“鸿锦名城”项目价值30000000元的房产。申请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巴中维平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住宅、商铺、车位、写字楼(详见附件清单),保全限额3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杨 洋
审 判 员  巩 梅
审 判 员  罗 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书 记 员  马云亮
附件:查封标的物清单(共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