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3329.12元,赔偿金80379.00元,诉讼费3603.00元,合计397311.12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享有的债权,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03171.12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上述债权的,应在前次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限届至未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00元,未受偿397311.12元。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781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未清偿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骆德跃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