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7311.12元(租金313329.12元,赔偿金80379.00元,诉讼费36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申请执行费5860.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