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3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30日,住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6日,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体育大道**名豪国际****楼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7208860494。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1124.50元(工程款1416500.00元,截止2021年10月7日利息45400.00元,诉讼费9224.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申请执行费17111.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