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3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30日,住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6日,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体育大道**名豪国际****楼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7208860494。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16500.00元,截止2021年10月7日利息45400.00元,诉讼费9224.50元,合计1471124.50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享有的债权,冻结金额以1471124.50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00元,未受偿1471124.50元。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781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未清偿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骆德跃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