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电兴街2号2**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3民初4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诉申请人所谓的材料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所谓的苯板等材料是甲供材,所有材料都由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双方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为买卖合同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3民初4107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原告***住所地位于大庆市龙凤区,故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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