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3民初874号
原告:郑兰国,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达市。
原告:**双,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告: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电兴街2号2**1层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7179060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中大公司董事,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街北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25328417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兰国、**双诉被告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兰国、**双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兰国、**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兰国、**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