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167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 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