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3民初2691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电兴街2号2**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717906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