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3民初2691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电兴街2号2**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717906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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