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执异4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玲,系哈尔滨市道外区一四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电兴街2号2**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与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作出(2018)黑0104执501号结案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1820.4元,本案不应执行结案。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黑0104执501号结案通知书,同日向***邮寄送达。异议人***的代理人***于2018年9月15日签收邮件。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超过上述法定期限,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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