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瑞成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7执100号之十七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瑞成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臧恒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521801.24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0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黑龙江瑞成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7380.63元,一、二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鉴定费由黑龙江瑞成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000.00元,执行费3153.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6900.00元,剩余款项没有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瑞成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处于履行过程中。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司法辅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