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铁岭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204执12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铁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04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铁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等合计949.8万元;二、原告铁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650万元工程欠款范围内,对涉案铁岭清河区**小区22#、23#、24#楼原告铁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建部分工程的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铁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86元”由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印象小区的部分房源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但案外人***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购买18套涉案房产。现执行异议正在审理中。此外,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孙迪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来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