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铁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民终10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伟(系原告哥哥),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贵州,系铁岭市银州区柏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铜钟街。
法定代表人:徐少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艳玲,系辽宁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宁嘉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台路3-3号1-1-1。
法定代表人:荀旭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系辽宁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铁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辽宁嘉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铁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嘉丰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是否签订合同?该44万元工程是否完成?双方之间是否有增量或其他工程?上诉人受伤时是在哪个工程中受伤?在此案中,双方均提到邹英林承包该工程,其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其于何处承包工程?是否有合同?其应处于何种地位?为查清案件事实,是否应追加其参加诉讼?同时查明本案的有关事实并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臧红雨
审 判 员 陈 晶
审 判 员 周新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爽
书 记 员 孙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