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9654号
原告: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芸,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石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广勇,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于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洪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贝贝,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宝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