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9935号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伟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基公司)诉被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总公司)、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建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路**,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或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为郑东新区金光花苑I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四标段,故中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建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晓东
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