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文体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阳谷县西湖镇小学,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文体设施有限公司与阳谷县西湖镇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谷县西湖镇小学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