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郊园艺有限公司

上海西郊园艺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566号之一
原告上海西郊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用武,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西郊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用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程序,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蒋鸣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龚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