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西郊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用武,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西郊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用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程序,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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