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达市政有限公司

(2020)内0621执保11号某某诉内蒙古兴达市政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1财保6号

申请人***,男,汉族,个体,1989年6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

被申请人内蒙古兴达市政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兴达市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277897元,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兴达市政有限公司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77897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兴达市政有限公司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77897元)。

冻结期限一年,若申请续冻,请在冻结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提起续冻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邱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