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万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万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胜区天骄北苑颐景园业主委员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维邦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军,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52820867P。

被执行人东胜区天骄北苑颐景园业主委员会,地址,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苑颐景园小区div>

负责人:霍建忠,系主任。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胜区天骄北苑颐景园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20)鄂仲裁字第007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20)鄂仲裁字第007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事项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我院执行过程中查明作为被执行人的东胜区天骄北苑颐景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备案不是业主委员会成为诉讼主体的条件。又查明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无法独立承担责任。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及第五条的规定认为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20)鄂仲裁字第0073号仲裁裁决书中被申请人东胜区天骄北苑颐景园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因此,本案经合议庭决议,对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20)鄂仲裁字第007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小军

审判员  张剑光

审判员  弓艳兵

二O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