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6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735618960X。
法定代表人:赵洪展,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谦,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皓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迎宾街东侧春风集团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MA0A7A1G90。
法定代表人:赵文武,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士正,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皓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冀1181民初6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皓科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河北皓科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皓科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0000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立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薛 娜
书 记 员 武晨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