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驻所地,衡水滨新区澎杜乡赵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洪展,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驻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通达南路与湖北路交汇处江泉国际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孙桂友,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驻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路0004号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鲁1311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1311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帮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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