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9民初1674号
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洪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谦,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新建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滨,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立案后收到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回起诉申请书,称自行协商解决,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裴凌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秦晓敏
书 记 员 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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