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豫7102执17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洛铁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392589.29元。
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卫华
审判员 彭志勇
审判员 苑亚洪
书记员 桑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