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河北皓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60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735618960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皓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迎宾街东侧春风集团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MA0A7A1G9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皓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本案扣除调解期间,2020年9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皓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对本诉和反诉均提出撤诉申请,双方系诉讼权利处分,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北皓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5元,保全费2420元,共计5765元,由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8元,由河北皓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薛 娜 书 记 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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