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60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735618960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皓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迎宾街东侧春风集团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MA0A7A1G9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皓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本案扣除调解期间,2020年9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皓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对本诉和反诉均提出撤诉申请,双方系诉讼权利处分,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北皓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5元,保全费2420元,共计5765元,由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8元,由河北皓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薛 娜
书 记 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