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稷山县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824执491号
稷山县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稷山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824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公司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稷山县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考务费213797元及利息(利息按213797元为本金基数,自2014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稷山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明鑫花苑1#2#楼”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被执行人稷山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4510元,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执行费3107元;
(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
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
账户:0511037629200003203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执行局办公室联系电话:5531448
本院地址:稷山县稷峰东街和人民东路交汇处邮编:04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