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连幼芳与某某、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民终3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幼芳,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稷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
法定代表人:文水娟,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稷山县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连幼芳、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稷山县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稷山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4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