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民终2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稷峰东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幼芳,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西河镇丰收村连家砦2号,现住稷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稷山县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稷峰东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幼芳、**以及稷山县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4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4民初7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靳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