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大运河景观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兴大运河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2民初175号
原告:陆大明生,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湖市新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兴大运河景观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城南路1369号一号楼305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大明生与被告嘉兴大运河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生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大明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186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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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本件与原本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