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椰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椰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3执异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椰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椰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阮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