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煜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12855号
原告北京煜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西。
法定代表人秦殿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红亚,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翟维平,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
法定代表人于瑞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丽丽,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煜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煜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北京煜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煜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 宇
二○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