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煜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8925号
原告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伟路28号(星光工业大院)。
法定代表人魏有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云超,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北京煜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西。
法定代表人秦殿臣,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煜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九十元,由原告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剩余二千八百四十元退还原告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
代理审判员 于伟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