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煜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煜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8925

原告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伟路28(星光工业大院)

法定代表人魏有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云超,女,1989113日出生。

被告北京煜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西。

法定代表人秦殿臣,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煜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8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九十元,由原告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剩余二千八百四十元退还原告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

代理审判员    于伟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王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