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随州正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6930号之一
原告:随州正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青年路66号(齐星花园)12栋2单元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984PKXX。
法定代表人:程辉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飞,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3号恒基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0807686M。
法定代表人:刘镇庭。
原告随州正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经按双方的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正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490.77元、保全费2413.84元,共计5904.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随州正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兰 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