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4096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光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56号3楼B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HGGH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3号恒基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0807686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光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光景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光景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光景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28元,减半收取计1936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364元(原告中山市光景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光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