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422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辽县文体活动中心。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辽县文体活动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42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于2020年11月10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
三、2020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刘晔萍
审判员 蔡晓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