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2民初4537号
原告:河北华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杨集乡刘巡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713184225T。
法定代表人:刘福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红,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1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392334XN。
法定代表人:张旭,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华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以已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北华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34元,减半收取7617元,由原告河北华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