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82民初234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营业场所:武穴市永宁大道西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880418383T。
代表人:朱筝,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孟祥,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80900551W。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告:***,女,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告:***,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诉被告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计64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