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21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郧县正利建材综合服务部,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
代表人:***(系郧县正利建材综合服务部经营者),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宋少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854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涂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