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民终6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09005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上诉人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上诉人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