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执1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宜城市,现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北川路196号(***与北川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8)鄂0107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7,197.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78,197.9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4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419元、执行费1,07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19年8月12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533.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229.6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郑 昕